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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法规:的士报警监控必须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24 浏览次数:88
  非经营机动车禁止发布车身广告,拆除合法户外广告要提前30天告知;出租车不得安装对讲装置,但必须安装报警监控设备;新修建未满5年、大修竣工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不得随意挖掘……以上内容近日已列入昆明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为适应新形势,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新修订了关于城市道路、户外广告、机动车客运的原有条例。新修订的三个条例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元旦开始实施。
  
  广告
  
  私车广告加身,小心罚款2万
  
  习惯在自己的爱车上发布广告的车主要注意了,新修订的《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对利用机动车随意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作了规范: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经营者自有车辆发布车身广告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其他车辆禁止发布车身广告。违者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此同时,昆明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立柱式户外广告的规定这次也列入新条例,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明确提出,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设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在去年昆明的户外广告整治行动中,拆除了247个立柱式户外广告)
  
  新条例也体现出人性化的一面——因城市发展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经营者,并依法补偿。
  
  在行政处罚方面,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罚款幅度提高了2到10倍,最高处罚额度达5万元。譬如规定户外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否则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客车
  
  不装报警监控设备,将罚5000元
  
  随着客运监控技防措施的全面覆盖和升级,今后昆明市机动车客运行业的安全指数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新修订的《昆明市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对原条例作出三方面的修改:将原条例的名称改为《昆明市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并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行业;
  
  同时规定必须在客运机动车辆、场(站)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报警监控设备,否则将处以5000元罚款;但不得在客运机动车上擅自安装无线电对讲装置;
  
  新条例还建立了治安备案制度,并规定治安备案不得收取费用。原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治安许可制度,为保持法制统一,新条例将许可制度删除。
  
  道路
  
  挖掘前要探测地下管网
  
  《昆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自1997年公布实施以来,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随着城市化加快,原有条例已经不适应现状。
  
  新修订的条例在占用、反复挖掘城市道路方面作出新的规定:对城市道路挖掘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要求在开工7天前进行公示;施工前要对地下管网做探测,避免破坏管网的事故发生;为方便市民监督,还要求施工方在现场明示监督举报电话、临时占道许可内容;
  
  同时,还明确道路挖掘应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内完工,对新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未满5年、大修竣工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要报市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的5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减少不必要的道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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