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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家诉画师“画照片”侵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02 浏览次数:60
  争执近两年的“摄影师薛华克举报画家燕娅娅涉嫌抄袭”一事,终于进入了司法程序。昨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薛华克称,燕娅娅抄袭自己的8幅作品并将之改成油画作品展出、拍卖,要求燕娅娅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并销毁侵权作品。
  
  燕娅娅辩称,自己作品均系独立创作。
  
  原告要求销毁侵权作品
  
  昨日上午,朝阳法院。
  
  薛华克的律师称,2005年,薛华克和燕娅娅相识,并将一些作品洗印件或书籍赠与燕娅娅。但近一年多来,薛华克发现燕娅娅将自己8幅摄影作品演绎为油画展出、拍卖。
  
  薛华克以侵犯著作权,起诉燕娅娅及两家拍卖公司,要求燕娅娅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判令燕娅娅销毁所有侵权作品,两家拍卖公司收回已成交的侵权作品并销毁。
  
  另据了解,2009年6月,薛华克曾通过博客“举报”燕娅娅抄袭自己作品。
  
  作品完成时间成庭审焦点
  
  被告燕娅娅辩称,涉案作品都是她独立创作的作品,完成作品时,俩人都在场,燕作画薛拍照,不存在自己演绎照片的情况,许多画的完成时间要早于薛照片形成时间。此外,薛2006年就已经看到自己的油画,现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两家拍卖公司称,公司在展出、拍卖前已做了公告,原告没有提出著作权异议。现部分画作已被买走,要求销毁没法执行。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各自作品完成时间谁先谁后,以及燕娅娅的8幅作品系独立创作还是改编自薛的摄影作品展开争论。
  
  因被告燕娅娅不同意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
  
  ■追访
  
  二度创作应有独创性
  
  昨日,中央美术学院一位教师透露,绘画者参考摄影作品或其他画品进行“二度创作”的情况并不少见,但绘画者应在新作中体现出自己的独创性。如果相似度过高的话,画作不适合用作商业用途。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王德怡律师认为,对其他作品的使用必然涉及到合理使用和侵权,但二者的界限,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自认著作权被侵害的一方,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才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简介
  
  薛华克:男,汉族,1953年生人,中国美术学院摄影系任摄影系主任,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英国皇家摄影学会终身高级会士。
  
  燕娅娅:女,1964年生于陕西,满族。1995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油画系(助教班)。2003年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了“燕娅娅‘阳光·天使’油画展”,并因“帕米尔高原塔吉克人”系列画作引起业内关注。涉案作品《阿妈和达娃》、《左拉》以28.6万元、31.36万元拍卖成交,涉案作品《卓玛与阿妈》、《依扎提》以34.1万元、39.2万元拍卖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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